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上)

发布时间:2022-08-03T15:06   浏览数:25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定向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名师带徒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统称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一)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用工);

  (二)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院校学生);

  (三)农村劳动力;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我市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劳动力;

  (七)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均不含初级和高级中学在校生)。

    第五条 市人社局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办服务、补贴审核、资金发放等,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配合人社部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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