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事业单位招聘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发布时间:2022-04-21T11:08   浏览数:2303

 本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将审议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了征求意见稿二审稿和修改完善的三审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4月14日介绍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突出就业导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三、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贯通。
  
  四、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其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五、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对于“如何保障职业教育学生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问题,臧铁伟介绍,修订草案拟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二审稿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平等的机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以及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融合有什么规定?如何保证职业教育的学生享有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平等的就业机会?
  
  臧铁伟介绍,修订草案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和具有大专、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实施。鼓励和支持高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高等职业学校开展相关专业的贯通招生和培养。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收集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等信息,提供查询、申请等服务。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
  
  在保障升学平等就业机会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其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方式,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技术技能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并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的重要条件。公开招聘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岗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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